欄目:政策法規 人氣:0 日期: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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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全國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人才強市戰略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8]25號,以下簡稱"中央‘千人’計劃")和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于印發<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組發[2008]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上海市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以下簡稱“上海‘千人’計劃,”)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樹立人才猶先發展理念,接照突出重點,以用為本、特事特辦、統籌實施的原則,加大上海“千人計劃”推進力度;堅持產業聚才、項目引才,大力引進、培育和用好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堅持充分尊重、積極支持、放手使用人才,營造創新偉大、創業崇高的良好氛圍,為搶占新一輪產業發展制高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實現“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申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堅強人才保證。"
二、目標任務
大力實施上海"千人計劃",搭建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平臺,探索建立國際高層次人才資源開發新模式,努力把上海建設成為最具創新力、最具競爭力、最具吸引力和最具影響力的國際人才高地之一。
上海“千人計劃”將用5—10年時間,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上海重點發展戰略目標的人才需求,引進一批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并爭取其中一批引進人才入選中央“千人計劃”。在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園區,建立20—30個市級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并爭取其中一批基地建設成為國家級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支持人才基地進行更加大膽的體制機制探索,將有關投融資、股權激勵、成果轉化等方面政策在人才基地先行先試,營造寬松環境,把基地建設成為海外高層次人才最能發揮作用、最能產生效益的“人才特區”。繼續發揮現有各類人才支持計劃的作用,形成分層分類的優秀人才引進、培育平臺。
對上海“千人計劃”引進人才(以下簡稱“引進人才”)授予“上海特聘專家”稱號,列入各級黨委和政府直接聯系的專家范圍。
三、引進對象
(一) 引進人才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在本領域有較高知名度,得到同行專家認可,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實驗室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國際知名企業、金融機構、其他相關專業機構和國際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
4、實現“四個率先”、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
現代化國際大都市過程中緊缺急需的具有國際領先或國內一流專業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上海“千人計劃”引進人才的重點領域主要是三個方面:
1、依托重大專項、重點創新項目、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及創新創業基地等,重點引進并支持一批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能夠突破關鍵技術、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帶動新興學科發展的創新創業人才。
2、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進重大裝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件和信息服務等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對人才的需求,重點引進和支持千批掌握核心技術,擅長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和知識產權運作,能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的海外高層次創新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重點引進和支持一批具有優異的創業投資、科技擔保管理業績,擅長培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科技擔保領軍人才和團隊。
3、圍繞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需要,重點引進和支持-批國際金融、航運、貿易、經濟領域高端人才及有一定國際知名度的文化藝術大師、創意人才。
符合上述標準的人選,按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重大工程及企業、金融、航運、文化、創業等類別,由有關牽頭單位和區縣組織申報,通過公平公正的專家評審和規范合理的程序后,列入上海“千人計劃”。
四、引才方式
(一) 加強宏觀引導。
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和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共享機制,組織海外高層次人才論壇,及時發布、定期更新《上海海外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引導海外高層次人才向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集聚,提高升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 發揮市場作用
鼓勵并支持用人單位面向海外開展多種形式的自主招聘,建立市場化引才長效機制,發揮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主體作用。鼓勵人才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人才基地加強合作,發揮人才服務機構推薦人才的重要作用。
(三)暢通對外聯絡i
發揮海外聯誼會等社會團體和各類行業協會、海外聯絡辦事機構、海外合作單位的作用,宣傳引才計劃和優惠政策。鼓勵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推薦人才,實現以才引才。鼓勵人才自我推薦。
五、主要措施
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創新機制、創新政策、創新服務,把引進與培育緊密結合起來,讓人才充分發揮作用,確保海外高層次人才引得進、用得好、留得住。
(一) 搭建更加寬廣的創新創業舞臺。
崗位職務。用人單位可采用崗位招聘方式,直接聘任引進人才擔任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編制、職數和專業技術職務計劃可單列,還可設置專業技術特設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按照于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負責選任。用人單位要幫助刮進人才制定職業發展規劃,支持引進人才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跟蹤行業領域最新前沿動態。
承擔項目。引進人才可參與國家和本市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項目研究和標準制訂等工作或擔任主要負責人。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保證項目目標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可自主調整項目技術路線、自主調整和配置人員。
資金扶持。對承擔重大項目而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幫助引進人才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用人單位、相關部門的其他經費支持要向引進人才傾斜,而且可按有關規定增加人力資本的投入比例。鼓勵各有關部門、區縣和園區提供項目風投基金、資金信用擔保等其他資金扶持,建立市場化的投融資引導機制。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所在區縣創新國資投資機制,建立銀證風險共擔機制,引導銀行進行信貸服務創新,加大對引進人才創業的扶持力度。
績效評估。用人單位要按國際慣例和科研規律,設置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標,依據與引進人才簽署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協議),評價引進人才的工作績效,避免多頭、重復評價。評價時,應參考海外專家意見。
評選獎勵。支持引進人才參加國內各種學術組織,參加中國科學院院士 (外籍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外籍院士)評選。有關部門要根據引進人才專業特長,積極吸納其作為本市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以及其他人才和項目評審專家。對于作出重大貢獻的引進人才,可直接作為本市各類政府獎勵候選人,并推薦參加國家各類優秀人才的選拔。
(二) 提供更加完善的特定生活待遇。·
居留和出入境。持外國護照入境的引進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本市常住且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可申請辦理有效期3—5年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居留許可,或提供二類授權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外辦、市商務委)公函等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有效期2—5年的F類多次出入境有效簽證。對申請并符合永久居留條件的引進人才,積極協助其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落戶。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戶上海。對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優先為其本人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辦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并落戶上海的手續。對原從外省區市出國、現被本市引進的人才,在上海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引進入才對其落戶上海的相關手續予以特殊辦理。
社會保險。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呵參加本市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參保繳費辦法、在中國境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辦法等,與本市市民享有相同權利。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其無業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住房。引進人才愿意購買住房的,可參照本市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單位可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引進人才未購買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單位要依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為其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引進人才自己租房的,由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相應租房補貼。用人單位與當地政府可集中建設、設立人才公寓,妥善解決引進人才安居問題。用人單位可根據引進人才的業績和貢獻,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住房激勵辦法。
通關。上海海關為引進人才設立綠色通道;對其進出境給予通關便利。引進人才憑有關身份證明,進境少量科研、教學物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外,予以免稅放行;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特殊情況外,可予免開箱查驗放行。
醫療保障。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醫療和醫療保險保障待遇,用人單位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引進人才可納入本市市級醫療保健照顧范圍,在選定的醫療機構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
子女入學。引進人才子女(不論國籍)在基礎教育階段,可按本人意愿,選擇公辦學校就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優先為其協調,選擇國際學?;蚬k學校國際班就讀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耍協調解決入學問題。引進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引進人才的外國籍子女報考市屬高等院校的,按招收外國留學生有關規定優先錄取,學費按本地學生標準收取。鼓勵并支持有條件的公辦學校建立國際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