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政策法規 人氣:0 日期:20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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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報件
備注
用人單位須提交的材料
1
單位介紹信
原件
1份
紙質
2
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復印件
1份
紙質
3
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示公函
原件
1份
紙質
須加蓋單位公章
4
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準證書);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復印件
1份
紙質
須加蓋單位公章;證件剩余有效期6個月以上
5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原件
1份
紙質
附一張2寸證件照
6
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復印件
1份
紙質
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驗資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2
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原件
1份
紙質
3
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原件
1份
紙質
留學回國人員須提交的材料
1
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復印件
1份
紙質
2
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復印件
1份
紙質
3
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復印件
1份
紙質
4
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復印件
1份
紙質
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5
在滬落戶地址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6
婚姻狀況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7
子女出生證明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8
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9
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
原件
1份
紙質
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10
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家屬隨遷須提交的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原件
1份
紙質
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2
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子女出生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 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3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4
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原件
1份
紙質
5
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